【调整为“乙类乙管”后 新冠病毒感染防控措施主要有这些不同→】
今天(12月2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
国家疾控局副局长常继乐介绍,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法定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现行法定传染病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乙类传染病中,对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炭疽中的肺炭疽,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乙类甲管”。
2020年1月,基于当时对新冠病毒感染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将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实施“乙类甲管”。当前,根据新冠病毒变异情况和疫情形势变化,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调整后,在防控措施方面主要有以下不同:
一是在传染源发现方面,“乙类甲管”时,主要通过风险职业人群“应检尽检”、风险区域全员核酸筛查等方式发现感染者。实施“乙类乙管”后,主要通过医疗机构就诊、居民自我健康监测、重点人群检测等方式发现感染者。各地要保证社区保留足够数量的便民核酸检测点,保证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电商等充足供应抗原检测试剂,有效满足居民检测需求。
二是在传染源管理方面,“乙类甲管”时,对发现的感染者和未排除的疑似病例实行隔离治疗措施,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隔离观察。实施“乙类乙管”以后,对于发现的无症状和轻症感染者,可自愿选择居家健康管理。
三是在社会面防控方面,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后,社会面防控措施将更多集中在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取消或减少对其他场所机构和人员活动的限制,尽量减少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比如除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再对跨区域人员开展落地检、不再对外溢风险人员开展跨区域协查;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不再采取高风险区“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相应的风险区域管控措施。
四是在国境卫生检疫方面,“乙类乙管”后,对入境人员,不再实施闭环转运、集中隔离等措施,来华人员按海关要求填写健康申明卡,申报正常且海关口岸常规检疫无异常的人员可直接进入社会面。对入境物品不再采取预防性消毒,对进口冷链食品不再进行抽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