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身先知 餐饮业应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海口网7月9日讯(网友 一碗水端平)
一、食品安全法不允许餐饮服务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食品安全法所称食品生产是指食品生产和加工。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只能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使用,没有规定餐饮服务领域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从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来讲,需要禁止在餐饮服务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对于食品添加的使用量以克作为计量单位,残留量以毫克作为计量单位,而我国餐饮业绝大多数不具有精密计量的特征。如果允许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就很可能使《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为保障公众健康设定的使用量和残留限量标准流于形式。而且对于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例如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亚硝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作为功能护色剂、防腐剂可以在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等)、酱卤肉制品类等食品中中使用。但是亚硝酸盐具有很强的毒性,摄入0.2~0.5克就可引起中毒,3克可致死,进入血液后与血红蛋白结合,变为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导致组织缺氧。如果允许餐饮业使用亚硝酸盐,就有可能将公众置于危险之中。北京市考虑此种情况,在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就规定,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三、从保障消费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角度来讲,应当禁止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质检总局2009年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由于餐饮业不具有定型包装的特点,很难做到对每一个菜品标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内容,如果允许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就很可能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四、如果允许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那么政府部门将无法监管。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共1812种,其中添加剂290种,香料1528种,加工助剂149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卫生部还不断增补新的食品添加剂。而且餐饮业提供食品的种类繁多,餐饮业提供的食品往往是多种食品原料构成。再者餐饮业具有即时加工和不定型(包括餐饮的浓淡、配料的配比等)的特点,政府部门将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抽检。
五、从法律原理来讲,我国法律规范分为一般允许型,即 “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与一般禁止型,即 “凡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
笔者认为,对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规范,应当采行一般禁止型的立法规则。如果确实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由卫生部制定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的规范,明确可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使用方法,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品种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