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受过高等教育,有着高素质、高工资、高地位的原安徽国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国路公司)高管,最终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因为犯贪污罪、受贿罪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7月1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非法得到的赃款,四被告法庭上振振有词“此次犯罪,完全是为了公司以后的发展”。
案件回放:一千万撂倒四名贪官
据合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分别为原国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办公室副主任。
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作为公司的上层领导,利用其在国路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之便,各分别收受合六高速合肥北段,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现金16000元、26000元、21800元和购物卡29000元、5000元、24000元。
2004年——2006年,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以虚假列支的方式从国路公司,套取国有资金1826660元归个人支配及发放员工工资。其中,汪、二陈、杜实际各分得98295元、91806元、91806元、39261.8元。
2006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分别以李某某、周某某的名义和合肥某建材公司经理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一建材有限公司。
同年3月,在汪与陈某龙的操作下,刚成立的建材公司在国路公司碎石采购招标中中标,开始向国路公司供应碎石、石屑和机制砂。汪某某、陈某龙、袁某某三人经策划,将市场价格仅为28元/吨的石屑,虚增至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润,截至工程结束,该建材公司共向国路公司供应石屑375390.84吨,三人以此种方式共骗取国有资金9347231.92元。
庭审:四被告称“犯罪是为了公司的发展”
7月12日上午9时30分,随着法官敲响法槌,四名被告人被一一带上被告席,虽然还是显得气质不凡,并留有“官味”,但是没有往日的威严。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四被告人均各有其词。被告人汪某某、陈某龙、陈某光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均有异议,还表示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的看法,还表示套取来的资金不是用于个人支配,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部分用于公司的对外经营管理费,完全没有想过在一起把它分掉的意思。
对于非法得到的赃款,四被告均表示已经在案发后主动退回了。并且称是主动供出自己的罪行的,“此次犯罪,也都不是出于个人利益,完全是为了公司以后的发展”。
“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据第一被告人汪某某称,当初之所以选择收购物卡,是因为在过节期间互相作为慰问时,送的礼尚往来的慰问品,以便以后工作之间的往来和帮助。
对于策划用28元/吨的石屑,虚增至52.9元/吨供给国路公司来套取国有资金,第二被告人陈某龙说:“我们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以前也没在一起预谋过,这是天大的冤情”。
第三被告人陈某光从进法庭的那一刻开始,他就一直耷拉着头,好像一个认错的孩子。“对于受贿的钱财和购物卡,不是出于自己主动要的,最多收过10000元,最少收了1000元,退也退不掉。”陈某光说。
而对于套取资金,陈某光表示自己曾经反对过这个提议,但是“为了自己的饭碗,不想惹麻烦”。他还称,因为经过市场考察后,发现同行业内的高速公路技术人员的工资,都比其公司的高,所以为了招揽更多的优秀人才,我们只能增加员工的工资。
杜某某原为原国路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庭审时,他辩称自己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事”。
“套取现金的提议是经过三人开小会碰头后决定的,我的工作只是发员工工资、套取一部分现金。我只是执行命令而已”。杜某某说,“他们叫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
由于案件重大,法庭审理了整整一天。(实习生:张琴,记者:黄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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