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晚报报道,一家食品公司女经理路某为帮助企业周转资金,大肆刷卡透支24万元,被指控犯信用卡诈骗罪。今天上午10时,路某在海淀法院出庭受审。记者了解到,按照新司法解释规定,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本金达1万以上,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可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我想过后果,但为了公司周转资金……”52岁的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路某戴着手铐被押进法庭,一脸镇定地坐在被告人座位上。从2007年起,路某在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银行办理了十余张信用卡。随后,路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为了帮企业周转资金,透支消费24万元。
“我是干企业的,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当时好多银行都到我公司去,说办卡刷的钱可以用于公司资金周转。”路某在庭上称,2007年她的食品公司虽然没有亏损,但资金周转不开,便办了多张信用卡用于透支套现,最初还能按期还款。信用卡透支的钱主要用来给公司买原材料、交水电费等。
到了2008年、2009年,路某的公司出现亏损,遂开始拖欠银行信用卡的债务。因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路某便再未向银行还款。
2009年6月、7月间,银行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促路某还款。路某因为没有还款能力,多次不接听银行的电话,后来还更换了手机号。2010年3月,一家银行因路某透支4万多元不还,以其涉嫌信用卡诈骗为由向警方报案。民警在抓获路某时共起获15张信用卡。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路某利用办理的信用卡在海淀区等地大肆刷卡消费,超过规定期限共计透支人民币24万余元,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案发后,路某仅仅偿还了一小部分透支欠款。
“这不仅是信用卡纠纷,是要坐牢的事,”法官说,“20万元就属于数额巨大了,你想没想过这个后果?”路某垂下眼睛,没有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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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在银行报案前还款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目前已有信用卡拖欠的人来说,在银行报案前迅速还款,将有效避免受到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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