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期间上厕所摔倒死亡也算‘因公牺牲’?”近日,四川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引起网友争议。(8月16日《华西都市报》)
据黄舣镇党委副书记刘海介绍,由于该镇酒业发展园区建设的需要,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长期加班。“我们镇上如果可以休息周末,需要特别出通知,否则就视为照常上班。”7月24日(星期六)下午14时,朱继宏在加班午休期间,不慎在厕所摔倒后引发颅内出血死亡。7月27日,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网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午休”的时间和“如厕”的事由两个关键点,事实上,如厕死不过是揭开了因公牺牲认定的问题。
因公牺牲争议背后是认定依据的乱象。按字面理解,公家的人在办公家事时出现意外死亡应当属因公牺牲。但由于“公”事的范畴很宽泛,牺牲的方式更是五花八门,于是“因公牺牲”便有了见仁见智的认定理解。工作期间的诸多细节和意外情况,比如“临时离开岗位”、“稍事休息”、 “如厕方便” 、“公务招待”等,算不算“工作期间”,这些情况下出现的非正常死亡叫不叫“因公牺牲”。
在实际操作中,因公牺牲的外延也在不断变化。2008年四川省人事厅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应按因公牺牲人员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经过一次次“打补丁”之后,认定标准缺乏统一规范,便成为“因公牺牲”备受争议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因公牺牲”被滥用还有“遮羞”和“照顾”的功能。对一些与“公”沾边但又羞于启齿的“因酒”、“因舞”、“因色”等猝死的官员,为保全其名声和单位形象,“因公牺牲”是最好的遮羞布。而对一些家庭负担重、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当其因与“公”沾边但又似是而非的意外死亡时,“因公牺牲”是最好“照顾”托词,而这种情况多被同情和理解。“一个人承担了3个人的工作量”两个方面的因素,而安抚亡者和激励下属更是镇、区党委的主要考量。
诚然,“不与逝者计较”和“亏众(公家)不亏一(个人)”是社会对待“因公牺牲”认定乱象的普遍心态。但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处理规定,“因公牺牲”的执行失范将有违制定此项政策法规的初衷,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