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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网络游戏迷报警称“装备”被盗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0-08-22 15:12
   案例一
  
   网络游戏迷报警称“装备”被盗

   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因证据难以采集且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予立案
  
   □记者 王忠新
  
   本报讯海口市民郭康是一个网络游戏迷,因为玩游戏,他甚至和妻子经常抢着用家里的电脑。郭康用了两年多时间,终于把一个游戏账号玩到了极致。郭康常常和网友说,如果把他的游戏装备全部卖掉,随随便便可以赚个两三千块钱。

  今年4月,郭康又被一款新的3D网络游戏深深吸引住,他想把以前的游戏账号转手售出。为此,郭康在网络游戏论坛发帖子,声称低价出售游戏账号,叫价1800元。

  在随后的两天时间里,郭康接到20多名网友的咨询,几个买家甚至称要马上在网上付款购买他的游戏账号,但前提是要先看看账号的真实性,以及里面是否有“好东西”。

  经过和几名网友进行协商,郭康嫌对方给的价格低,始终不同意出卖他的游戏账号。郭康没想到,他将要出售的游戏账号虽然没有被盗,但里面价值至少2000元的游戏装备却不翼而飞了。

  发现自己的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后,郭康迅速向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报警。但因证据难以采集,且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等原因,海口市公安局网监处对郭康报案不予立案。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网络游戏装备受法律保护
  
  冯桦律师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网络游戏装备属其个人虚拟财产。当前,IT产业发展迅速,网络黑客无孔不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可转让性、有价值性、时限性、依附性等特点,常被不法分子盗取。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其价值对特定的游戏玩家才有意义,因而确定其价值难度较大。

  本案中,涉嫌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者的行为有盗窃特性,但其是否构成盗窃,需要司法机关进行核查。我国《刑法》体系已把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范围。虽然虚拟财产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财产,但是其内在本质符合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者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刑法》保护的对象。
  
  
   案例二

   弟给姐“出气” 聚众打伤姐夫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8个月,并被判赔偿医疗费等
  
   □记者 刘江浩 通讯员 李明建
  
   本报讯李文晴和张昌认识的时候,张昌已经人到中年,有了一定的事业基础。两人经过一段时间交往,于2006年在海口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夫妻俩因琐事经常吵吵闹闹。

  婚后一段时间,李文晴发现丈夫经常以工作应酬等为由,很晚才回家。李文晴对丈夫的行为十分敏感,她怀疑丈夫有了外遇,并经常对丈夫进行盘问。两人因为种种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有时还发生肢体冲突。

  后来,李文晴的弟弟李文松听姐姐说起此事,十分不满。李文松觉得姐夫经常殴打姐姐,对姐姐很差。为此,李文松对姐夫心怀不满。去年6月,李文松纠集了张某、王某等人(均在逃),伺机“教训”姐夫,给姐姐“出气”。去年6月的一天,李文松等人在海口和平南路某商场门口遇见张昌,一起上前对张昌进行拳打脚踢,将张昌打倒在地。

  张昌因此住进了医院,经过近10天的治疗,才逐渐恢复过来。经法医鉴定,张昌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今年春节前夕,李文松被公安民警抓获。今年4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文松提起公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文松纠集他人故意伤害张昌一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同时,被害人张昌和被告李文松的姐姐结婚后,未能理智处理家庭矛盾,由此引发故意伤害事件,张昌对本起事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文松纠集他人故意伤害张昌致其轻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张昌的经济损失。

  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李文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李文松赔偿张昌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718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提醒

   遭遇家庭暴力不能以暴制暴
  
  张天翔律师指出,就本案而言,李文松聚众“教训”姐夫张昌,并致其轻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李文松的姐姐经常遭受张昌的殴打,李文松的行为事出有因,但这只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不能免除刑罚。张天翔律师提醒:如果遭遇家庭暴力,可请求其他家属进行调解,也可向派出所报案或向妇联投诉、向居委会反映等,不能采取极端方式,以暴制暴,否则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有可能酿成大错。
  
  
   案例三

   未成年男子砍伤他人致残

   刑满释放仍未支付赔偿款

   律师: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负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王忠新
  
   本报讯佟晓冬家住屯昌县屯城镇某村,前年,年仅13岁的他被屯城镇另一名男孩蒙刚持刀砍成十级伤残。去年6月,屯昌县检察院指控蒙刚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8日晚,蒙刚伙同青年男子阿三及其朋友阿四(另案处理),手持西瓜刀骑摩托车窜至屯城镇一家烧烤园,看到佟晓冬在烧烤园门口聊天,蒙刚等人持刀追砍佟晓冬。阿三持刀砍伤佟晓冬手部,蒙刚赶到后又砍伤佟脚部。经法医鉴定:佟晓冬系被锐器损伤全身多处,疤痕长度共30余厘米。左胫骨骨折、左手第五掌骨骨折、左桡骨骨折,已构成轻伤,属十级伤残。经查,蒙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案件公诉期间,佟晓冬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佟晓冬要求蒙刚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第二次手术医疗费等合计近5万元。

  法院认为,蒙刚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佟晓冬,致其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蒙刚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去年7月,屯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蒙刚有期徒刑1年,蒙刚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20173元给受害者家属。去年8月,佟晓冬向屯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责令被申请人蒙刚赔偿20173元。

   目前,蒙刚已刑满释放。但蒙刚及其家属仍未向佟晓冬支付赔偿款。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陈达虎律师认为,本案中,因佟晓冬为未成年人,所以应当由其父母代理参加诉讼活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其对未成年人管理、教育的监护义务,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虽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蒙刚已经接受刑事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法院继续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款项。
  
  
   答疑

   照片在网上被冒用

   我该如何维权?

   13876××××48短信:我在一家网站上发现,我的照片被他人当成是“××女生”刊载。他人冒用我照片的行为,对我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请问我应当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王飞雄律师:该网络信息的上传者已经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网络信息的上传者,要求对方依法赔偿对你所造成的损失。同时,你可以通知该网站及时对该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处理措施。如果该网站拒绝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应对该网络信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到时,你可以将该网站也列为被告。

   记者 刘江浩 王忠新 整理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投稿] [编辑:王小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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