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3日消息 近日,人民网海南视窗连续报道的海口滨海大道“11·26”车祸又有了最新进展,死者家属将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告上法庭,8月23日,案件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死者家属诉称,2009年11月26日8时25分许,王群学驾驶两轮摩托车,运载乘客潘某,从海口府城镇往紫荆花园方向行驶。当王群学行驶至海口市世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时,正准备驾车从西侧人行横道线由南往北通过滨海大道时,因遇行进方向禁止机动车信号,便在安全岛停车等候。此时,被告海口市运管处工作人员陈某及协管员钟某,驾驶当日于海口市龙华区龙华加油站处查扣的摩托车,准备前往海口西站停车场停放,途中遇见王群学并怀疑其非法载客,于是便尾随至此。陈某将摩托车停放在20米外,钟某(未按规定着装、未佩戴工作卡)下车并从王群学车后迅速跑向摩托车左侧,在未出示证件、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伸手使劲推了王群学的摩托车头,慌忙之中王群学所驾车辆窜入行车道,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后,导致潘某死亡。
今年1月10日,协管员钟某和摩的司机王群学,分别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5月28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摩的司机王群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1月18日,被害人潘某的家人向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索赔1238687元,该局签收后,于3月18日作出“市交复字2010第1号”《不予赔偿决定书》,认为死者家属“提出行政赔偿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准确,且提出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不给予行政赔偿。”
原告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查车行为,是钟某的职务行为,但钟某上路在红灯路口实施查车行为涉嫌违法,同时,钟某的违法职务行为与受害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这种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所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家属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共计145.7716万元的行政赔偿。
被告海口市运管处辩称,海口市运管处为维护海口客运市场秩序,查扣非法营运的王群学驾驶的摩托车属合法行为,钟某属于运管处的合同制聘用人员,而钟某查扣该摩托车是协助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并不是单独的执法行为,且钟某并未碰到王群学的摩托车,而是王群学因逃避检测而导致事故发生。
同时,海口市运管处认为,造成潘某死亡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不是该处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所以,本案应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按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民事赔偿。即使原告要求的行政赔偿的理由成立,海口市运管处也只能赔偿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总额54.7680万元中与交通事故责任成比例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
当日,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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