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7日消息(记者光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不久前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要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海口多家担保公司股东中出资比例小、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自然人股东较多,正面临发展瓶颈。记者了解到,今天下午海口工商部门专程上门为海交担保公司股东办理有关股权转让手续,该公司48个自然人股东调整后仅为一个有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据了解,海口海交担保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至今年7月底已累计为我市11452家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11452笔,累计担保总额超过3.68亿元。其中今年前7月为35户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担保35笔,累计担保总额超过4174.7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2.5%。但在发展过程中,公司50个股东中,除2个法人股东外,48个为自然人股东,股东结构有待优化。而不久前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应当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司股东优化后,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将很大程度上增强公司的担保能力,为我市更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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