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8日消息(记者吴跃 实习生邝海萍)今日(27日)从省卫生厅获悉,从2010年9月起,全省的公立医疗机构将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依照相关规定或约定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保险。
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等。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将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医疗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保险组合。保险费用实行医疗单位缴纳与医务人员个人缴纳相结合的方式,并由医疗机构统一缴纳。医疗机构承担的部分,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从业务收入中列支,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按照属地化组织原则,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投保,并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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