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9日消息(记者史瑞丽)省政府办公厅今天(2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认真执行海南省政府《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孔明灯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据了解,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烧后产生空气浮力助推上升飞行,外焰温度高达300℃,属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时间、地点和飘移方向、高度、距离均不确定,极容易引发爆炸或火灾事故,特别是对飞行航空器构成极大威胁,一旦被过往的飞机吸入发动机会造成重特大飞行事故。2009年8月19日,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在特定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省因违规燃放孔明灯导致的各类事故明显下降。但近来发现仍有部分地区群众在禁放特定区域燃放孔明灯,给安全生产带来威胁。
《通告》提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西海岸至万绿园和海甸岛一带、三亚市亚龙湾至南山沿海一带等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及在全省的森林防火区、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油气站(库)、高压供电设施设备等重点防护区域及其周边燃放孔明灯。
《通告》要求,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将予以处罚。因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将严肃查处。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