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日消息(记者赵莎 特约记者周平虎)今天(31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2010-2011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将于9月1日起实施,该新标准规定的赔偿金额比去年有所提高。其中,职工年平均工资赔偿标准提高3070元。
五项赔偿基本数据均提高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五项赔偿基本数据均有所提高。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去年的12608元/年上调为1375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去年的4390元/年上调为474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去年的9408.48元/年上调为1008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由去年的2883.10元/年上调为3088.5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由去年的21864元/年上调为24934元/年。
赔偿义务人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
新标准规定,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其中,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无固定收入受害人按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算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10869元;
(二)采矿业:31381元;
(三)制造业:21242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5190元;
(五)建筑业:24429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8254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6674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175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6189元;
(十)金融业:52859元;
(十一)房地产业:22830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8537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465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303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010元;
(十六)教育:31860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974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369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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