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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法院当刑事案件处理?海南司法机关遭质疑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0-09-10 09:27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县临城镇德老村委会主任林祖彪和洪世珍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但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较大争议,认为此案本属于民事纠纷,但最终却被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司法机关涉嫌乱作为。
  
   150万元征地款应该归谁?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04年6月,林彬将其承包的临高县临城镇德老村委会昌堂农场的1000亩土地中的600亩转租给时为临高县政协委员、县总商会(工商联)会长的洪世珍经营。2008年初,临高县政府决定征用其中的100亩土地建垃圾处理厂,按照有关规定,征用该土地的补偿费为155.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洪世珍为侵吞该项目土地征用补偿费,多次与时任德老村委会主任的林祖彪联系,要求通过由洪拟定的《土地证有补偿费使用管理与土地使用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征地补偿费由洪世珍一次性付给德老村委会5万元,其余归洪所有。洪世珍承诺事成之后分给每个村委会干部2000元,分给林祖彪10万元。林祖彪遂召开德老村委会干部会议,在开会讨论时林隐瞒了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骗取村委会干部在协议书上签名。
  
   2008年10月,临高县国土局将155.2万元征地款拨付到由林祖彪与洪世珍以“德老村委会”名义开设的共管账户。随后,洪世珍在将150.2万元转入自己账户后,将一张余额为11.5万元的银行卡送给林祖彪,并安排林将其中的1.6万元分给各村委会干部,其余归林祖彪所有。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林祖彪、洪世珍二人构成贪污罪。2010年5月,临高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林祖彪、洪世珍各有期徒刑10年。
  
   贪污罪名是不是强加的?
  
   林祖彪、洪世珍的辩护律师均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二人的贪污罪名不成立。
  
  其理由首先,洪世珍与德老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与土地使用协议书》存在着合同依据,也通过民主议定。德老村委会与林彬1995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第五条第2款明确约定,承包期间,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由双方协商按规定合理分配。德老村委会与洪世珍协商分配征用该土地的补偿费为155.2万元有合同依据。
  
  其次,德老村委会将征地补偿款中除五万元以外的部分归属于洪世珍,经过村委会成员的民主议定。德老村委会与洪世珍签订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与土地使用协议书》,其权利义务相平衡,不存在集体财产被侵占的问题。
  
  另外,该《土地承包合同书》涉及的昌隆农场土地一直以来就存在权属争议。从1985年开始,该土地由于祥龙村民小组的破坏,处于抛荒状态。德老村委会将昌堂农场发包给林彬后,虽经林彬多方投资开发、引进其他公司共同开发,但由于遭受祥龙村民小组的阻挠、暴力抗法和破坏,无法生产,造成直接损失数百万元。因祥龙村村民暴力破坏生产甚至酿成的刑事案件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中均有历史记载。
  
  其实,《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管理与土地使用协议书》将大部分征地补偿费归属于洪世珍,实际上包含以下内容:林彬、洪世珍应当按照原来土地承包的价格、面积(即征用部分不从交纳租金的面积中扣减)向村民委员会缴纳租金;该被征用面积林彬、洪世珍因使用年限减少的经济损失;林彬、洪世珍将荒地开发为林地后,其征用补偿标准已经大大提高的增加部分;对林彬、洪世珍开发土地过程中数百万元经济损失的补偿;《协议书》还明确约定,洪世珍必须继续出钱出力处理其他土地权属纠纷(如昌隆农场北面的“上堂坡”)。协议签定后,洪世珍也确实出资让村民上北京打官司。
  
  洪世珍的辩护律师同时认为,在本案中,洪世珍仅仅是一个承包者,既不是国家公务员,也不是德老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如何议定通过《协议书》不是其所能控制和承担责任的范畴,将其作为贪污犯罪起诉,其主体就不成立,贪污罪名是强加的。
  
   司法机关是不是乱作为?
  
  临高县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判决结果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争议,他们认为本案本是一起征地补偿费分配土地承包者的民事纠纷,司法机关认定本案为互相勾结贪污犯罪并使用刑事手段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涉嫌乱作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8日公布法释[1999]15号《〈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承包因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征用或者被依法批准使用后,要求发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5条第6款,“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作为独立的的权利主体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该法第16条第2、3款关于“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相关规定,洪世珍获得土地补偿费并无不当,纵然有错,也属民事纠纷,不能以贪污罪论处。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宁远] [编辑:王小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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