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0日消息 为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空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海南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日前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规定,凡需填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取得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否则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核准。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在文件中明确做了规定,27公顷以下的围填海项目由沿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核,报沿海市县政府批准。建设项目需要围填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取得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凡未取得围填海计划指标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审批和核准。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围填海项目用海指标的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的用海项目,方可开展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评价工作。凡未取得年度计划指标的围填海项目,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人说,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凡已取得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的用海项目,预计本年度无法使用的,所在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月底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缴已获准的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不按期上缴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未利用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安排该项目下年度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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