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
无法自理的生活 4天后,王好让的一只胳膊在河中被找到,但已无法接上。
这一次,周口市公安局出动40多辆警车抓捕,4天后,王长在落网。
2008年12月13日,王长在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焦作市中院判处死刑,今年2月执行死刑。另6名参与伤害案的人,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好让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和自理能力。
王好让说,家中有母亲要赡养,有两个读书的儿女,妻子成了唯一的劳力,还需要腾出时间照顾王好让。
法院曾判决王长在赔偿王好让68万元。焦作中院裁定由郸城县法院负责执行。但王长在已枪决,没留下积蓄,68万无从赔付。
9月3日,郸城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房金祥说,王长在留下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目前已查封。估计价格不超过20万。而王长在还有父母在外拾荒,老婆带着两个孩子走了。若房子拍卖了,这家人回来了住哪里则成为问题。
“执行起来确实比较难。”房金祥说。实际操作中,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但一般都在2000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元。
房金祥说,举报人或证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目前是个法律空白。
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已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
【现状】
没有健全的保护制度 王好让认为,沁阳公安对王长在采取措施不当,让其逃脱了,才有机会实施打击报复。他要求沁阳市公安局追究当事警察渎职。
据沁阳市公安局领导介绍,当时民警认为王长在伤势严重,不会轻易逃跑,放松了警惕,让王长在有了可乘之机。
事发后,沁阳公安局参与办案的8个警察都受到了纪律处分。刑警大队长王伟被调任监管大队长。
王好让认为,仅有纪律处分不够,他坚持认为警察渎职,并在近几年坚持向政法机关控告。
王好让说,他发现王长在逃脱后,就提出自己可能会受打击报复,但公安机关没尽到保护责任。
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指派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调查此事。
8月下旬,济源分院反渎局领导告诉记者,调查组已调查所有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9月2日,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负责此事人员说:“还在调查之中,民警是否渎职尚无定论。”
沁阳市公安局局长邓予生是伤害案发生两年后去年9月底到任的,他表示对举报人的保护现在有原则规定,还没有具体的细则。
“这不仅是某一起案例中发生的事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9月7日说,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还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何家弘介绍,一些国家已有了成熟的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
而我国的现状是,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财力资源,也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启动程序,举报人、证人如何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措施,都没有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规和程序规定当中,但都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何家弘说,我国一直有制订专门保护证人制度的呼声,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消息。
在执法机关内部,对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缺陷的讨论也没有停止。今年6月23日,青海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在人民网发表文章《试论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缺陷》,指出:“与国外成熟的举报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还存在许许多多的缺陷。”
9月5日,沁阳市公安局表示,他们正向河南省政法委汇报,准备由政法委协调沁阳、郸城两地,给王好让今后的生活建立一个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