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标志 图
临高县红华农场红专分场24队两名年仅4岁的男童,在住处附近一香蕉园引水沟边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两名男童家属认为,孩子在该人工开挖的香蕉园引水沟里溺水身亡,与土地承包人没有做安全防护和设立相应警示标志有关,承包人有过错责任。于是,家属将该香蕉园承包人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4男童引水沟边玩耍3人落水
在临高县红华农场红专分场24队的黄章彬的家庭户口本上,儿子黄尚诗的户口信息多了一项“死亡注销”。黄章彬痛苦地说,尽管幼小的儿子离开人世已经一年多了,但他常在梦中惊醒,因为他经常梦到儿子雀跃着脚步回家。
对于黄章彬这对“80后”小夫妻来说,一年前所发生的一切仿佛就在昨天。
2009年8月15日下午2时许,黄章彬正在家里睡午觉。妻子吴兰芬突然将他叫醒,说4岁的儿子黄尚诗不知道跑到哪里玩了。黄章彬立即从床上起来,出门找儿子。黄章彬说,他当时想儿子是不是到村子附近的池塘里玩水去了,于是顺着村公路往池塘方向一路找过去。在村子附近的鱼塘找了一圈没见儿子,便问在鱼塘边钓鱼的人是否见到有小孩在附近玩耍。钓鱼的人顺手一指,说见到几个小孩朝香蕉园方向去了。黄章彬朝钓鱼人所指的方向奔去。他走近香蕉园,看见同连队的3名大人站在沟渠边打捞什么东西。
黄章彬最不愿意见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包括他儿子黄尚诗在内的4名4岁大的男童在香蕉园引水沟边玩耍时,3人不慎落水。
协商无果家长状告香蕉园老板
当地居民称,3名男童落水后,岸上的孩子赶紧跑回家告诉奶奶,于是,连队的大人赶紧到引水沟边救人。落水后,一名稍大一点的男孩自己爬上岸,而黄章彬的儿子与另外一名姓周的孩子在水中挣扎。当赶来的大人将两个孩子打捞上岸时,两人已经溺水窒息不省人事。两个孩子被火速送往临高县皇桐镇卫生院抢救。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两个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两个孩子出事地点是一条人工开挖的沟渠,宽2.3米(当时水深2米多),长100多米。该沟渠引池塘水,抽水浇灌100余亩香蕉园。
儿子出事3天后,黄章彬与另外一名溺亡男童的家长找到临高县安全生产部门,想就儿子的死讨个说法。“部门负责人答复我们,应该先与香蕉园承包人或鱼塘老板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打官司。”黄章彬称,事发后一个星期后,在当地多个部门的参与下,他们与香蕉园承包人和鱼塘老板协商赔偿的事,“香蕉园老板说他没有责任,出于人道愿意给3000元安葬费。鱼塘老板说他只是在鱼塘养鱼,沟渠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黄章彬等人拒绝接受3000元的安葬费,将香蕉园承包人王某某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
一审法院判香蕉园老板不担责
2009年10月,临高县法院多文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黄章彬等人诉称,香蕉园承包人王某某为引水灌溉香蕉园,在该地中间开挖了一条长100余米、宽2.3米、深2米多的水沟。水沟周边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水沟附近就是村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原来村庄通往香蕉园的入口是用铁丝网拦住的,后来老板为了方便运香蕉,将铁丝网打开。两名男童的溺水身亡,王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某则称,男童出事地点不在其土地范围内,自己并无过错。且黄章彬等人所说的100余米水沟,实际只有30米长,是几年前的土地承包人挖的。王某某还认为鱼塘老板符某某也负有一定责任,因为当时连下了几场大雨,符某某没有做好排水泄洪工作。
2009年12月22日,临高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王某某开挖水沟引水灌溉合理合法,水沟不存在安全隐患;黄章彬等要求水沟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水沟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设置不切实际,孩子出事是黄章彬等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不担责,不支持黄章彬等人的诉讼请求。
黄章彬等人对判决不服,向海南省二中院上诉。
记者走访:事发引水沟大部分被回填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两名男童出事地点。记者在现场见到,自两名孩子溺水身亡后,香蕉园已经撂荒,偌大的空地上长满了野草。原来的引水沟大部分被回填。
红专分场24队居民告诉记者,自从两个孩子出事后,香蕉园老板已不在这块地上种香蕉了。“今年6月2日左右,有人请来一台挖掘机,对原来的引水沟进行回填。我认识其中的一个人,是香蕉园老板王某某的弟弟。”
黄章彬将记者带到儿子当时的沟边,说:“当时水沟里的水很满,有2米多深,2米多宽,大人掉到里面都很难爬出来。你看看,这条人工开挖的水沟,沟边的土质很疏松,人踩上去很容易掉到沟里去。”黄章彬还坚持认为,如果没有开挖这样的一条水沟,儿子也不会就这样走了。“他说水沟不是他挖的,谁信呢?前年和去年,他们找人两次挖沟,将水沟加宽加深。我们不想让他赔多少钱,小孩出事后,他居然说自己一点责任也没有。”黄章彬说,他只想为儿子的死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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