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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双手被剁的悲剧如何不再重演?
举报人双手被剁的悲剧如何不再重演?
来源: 长江日报 作者:刘义昆 时间:2010-09-15 17:20

  2007年,王好让向河南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案犯,不过在监控过程中,案犯逃脱。逃出后的案犯,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王好让认为沁阳警方涉嫌渎职。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组织力量开始调查此事,目前尚无最终结论。(9月14日《新京报》)

  持刀抢劫嫌疑人居然能在医院逃走,这已足够离奇。更为吊诡的是,在嫌疑人逃走后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警方居然没有对举报人王好让给予最基本的保护。直到王好让被剁掉双手之后,警方才“出动40多辆警车抓捕”,仅用4天后就将凶手王长抓获。看来,警方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王好让终身残疾,丧失了劳动和自理能力。郸城县法院执行庭庭长房金祥说,举报人或证人受伤害后的救济保障问题,目前是个法律空白。只是在多次协商后,沁阳市公安局才给予王好让各种补偿41万元。倘若协商不成呢,王好让该怎么办?看来,没有一部规范的《举报法》,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与伤害救济很难保障。

  举报人遭遇报复的现象层出不穷:14年前举报国贸案的于新华由于身份暴露,除一度被免职外,还曾被不明身份的歹徒袭击,从腿到脸被连砍四刀,差点丢了性命;曾举报慕马案的周伟在经过700多天的劳教后,因在劳教期间所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最后撒手人寰;“中国第一举报人”郭光允及其家人依然生活在恐惧之中……媒体报道,约有70%的举报人遭受过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一数据未必属实,但举报人常常被打击报复,却是不争的现实。

  与此同时,我国的举报人与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些条文也相应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条款当中,但过于分散、过于笼统,还不统一,并不能给举报人和证人足够的保护。

  在施瓦辛格的电影《蒸发密令》中,警方对证人的保护之严密让人震撼。事实上,其故事并非全为虚构。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德肖威茨在其代表作《最好的辩护》中指出:“美国是一个依靠告密者维持其统治的国家。”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情报部门、军队都有大批线人,甚至新闻媒体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线人提供线索。美国联邦当局侦破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得益于线人提供的情报。当然,这与他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线人的机制有很大关系。

  要把法治社会建设好,要让越来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举报的行列,不仅要转变人们的观念,还要从立法层面与执法层面加以建设。从这个角度看,出台《举报法》和《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律,无疑已是迫在眉睫。举报人王好让的双手,能否换来一部保护法呢?这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 (刘义昆)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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