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7日消息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天获省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海南将在全国率先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全省覆盖。
体现“三坚持”原则
我省新农保将突出体现“三坚持”原则:坚持从农村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分批逐步普遍参保,实现全省农村新农保全覆盖。
《暂行办法》明确,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应当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
七个档次缴费
属于我省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满60周岁,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按我省将正式实施的新农保暂行办法自愿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按此办法的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缴费标准随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我省新农保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还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
特殊群体获缴费补贴
一些特殊群体将享受缴费优惠:给予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按《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市县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可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政府自行制定。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二)本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适时调整。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政府给予补贴。
《暂行办法》还就老农保与新农保的制度衔接、新农保参保人员进入城镇就业后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以及基金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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