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9日消息 昨日,海南一中院对3宗不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作出判决。2008年,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福建五建)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一名工人死亡。去年,文昌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公司项目部经理林某、项目部安全员孙某分别罚款100万元、7.44万元、8640元。
工人作业时摔倒酿事故,一公司被罚百万元
2008年3月12日,文昌碧海城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该项目部木工组工人刘迪(化名)在碧海城东苑12号楼二层顶面施工作业时,不慎摔倒,正好压在运转的圆盘锯上,刘迪肺部位置被横向切开,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文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经过调查、取证,以承建该项目的福建五建公司瞒报事故为由,于2009年2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五建公司罚款100万元,对该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孙某罚款8640元,对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林某罚款74400元。
福建五建公司以及林某、孙某对上述处罚决定均表示不服,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三个处罚决定。
法院:事发单位存在瞒报行为,维持文昌市安监局行政处罚
文昌市法院认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及时、全面、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福建五建公司及项目经理林某、安全员孙某在事发后未履行法定义务,报告事故情况,而是与死者家属私下签订和解协议,采取私了办法处理。尤其在事发1个月后,文昌建设局调查事故时仍不报告。认定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存在故意隐瞒事故、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属瞒报事故。文昌市安监局对福建五建、项目部经理林某、安全员孙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文昌市安监局的行政处罚。
一审判决后,福建五建以及林某、孙某不服判决,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海南一中院上诉。
省一中院认为,文昌市安监局在正式调查事故过程中,福建五建才向安监局报告。因此,安监部门依法定程序调查取得事故情况,并非福建五建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瞒报。”福建五建对本事故发生存在瞒报行为,并有意逃避法律责任。
此案经省一中院审委会讨论,依法判决驳回福建五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林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此案是海南一中院审结的首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案,该案行政处罚数额大,社会影响也大。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早有明确规定,迟报、瞒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会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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