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1日消息 记者从今天闭幕的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已通过会议表决。该《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与管理,《条例》规定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征收中,有六类柴油机动车辆可免征费。
(一) 拖拉机、三轮车;
(二) 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三) 挖掘机、推土机、装卸机等不能载客载货的专用车辆;
(四) 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等车辆;
(五)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六) 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对进出本经济特区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经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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