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3日消息 《办法》强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拆违、拆迁管理规定将被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按不同主体对拆违和拆迁工作中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列举。这些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安监、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或拆迁人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等。
32种行为将被问责,从严追究领导干部
“《办法》按照拆违、拆迁工作的不同主体分类,列举了5个方面32种需实行责任追究的具体违规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拆违和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尤其突出了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问责,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市监察局负责同志说,基于这一出发点,《办法》着重指出,领导干部违反拆违和拆迁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从严追究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7种情形将被问责
记者在《办法》中看到,存在7种情形之一,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将被实行责任追究。
这些情形包括:对本辖区拆违、控违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对党委、政府明确要求整改的拆违、拆迁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出租、转让土地,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条件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等。
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7类行为将被问责
全市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国土、工商、安监、规划、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存在7类行为,也将被实行责任追究。
这些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和规划的用途、性质和条件,或者擅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拆迁资金拖欠、截留、挪用的;违反规定对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拆除施工企业给予准入的;违反规定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办理入户或分户,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房屋、土地流转,变更房屋、土地用途的,等等。
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9类行为将被问责
负责组织、实施和参与拆违、拆迁工作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被实行责任追究。
这些人员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共有9类,其中包括: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批准通知书而擅自实施拆迁,或者擅自扩大拆迁许可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修改拆迁档案和资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批准不具备条件的被拆迁人申购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骗取、虚报冒领、私分拆迁补偿资金、安置用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问责,《办法》也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和单位实施拆迁评估、拆迁施工,或者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未按规定参与项目前期调查和拆迁调查、办理签字确认手续、进行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导致拆迁计划和方案严重失误、拆迁费用超支的等。
有5种情形之一,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先免职后处理
《办法》强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因监管不力,造成辖区内出现大面积违法建筑,产生恶劣影响的;搭建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阻挠、抗拒依法拆违、拆迁的;对拆违、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办法》突出强调的5种先免职后处理的情形,是对拆违、拆迁中发生的严重问题进行从快从重处理的措施,有利于更及时地纠正错误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同时可增强《办法》的威慑力,提高执行力。”市监察局负责同志如是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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