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6日消息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昌江县政府和昌化镇政府赔偿“琼昌公司”公司人民币730390元后,这两级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棋子湾案”也开始发生戏曲性的变化,被告之一的昌江镇政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反过来状告“琼昌公司”,称自己当年无权与“琼昌公司”签订棋子湾开发《协议书》,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无效。
昨日,正值省高院终审判决昌江县政府及昌化镇政府败诉正好一年之际,昌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昌化镇政府状告“琼昌公司”案。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镇政府输了官司不赔钱再告企业
“琼昌公司”诉昌江县政府及昌化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昌江县政府及昌化镇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琼昌公司730390元了”的终审判决后,这两级政府一直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拒绝赔偿“琼昌公司”因政府单方毁约而造成的损失。在法院对此案强制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昌化镇政府反过来起诉“琼昌公司”,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与“琼昌公司”签订的棋子湾开发“协议书”。
昌化镇政府在起诉时认为,虽然自己与“昌化公司”签订了棋子湾开发的《协议书》,约定在棋子湾整体规划出来前,由琼昌公司先期进入开发棋子湾景点。但作为镇政府不是土地管理部门,无权处分国有土地,同时也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委托或授权。
签约后,权利人对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反对,证明当时自己在棋子湾旅游开发“协议书”中所表达的意思,不是权利人意思的表示,按照《民法规则》与《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书》是无效的,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书》无效。
昌化镇政府认为自己与“琼昌公司”是会同双方的同等主体,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昌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琼昌公司”送达“应诉通知”。
企业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接到应诉通知时,“琼昌公司”认为该案是基于棋子湾的开发《协议书》,表面上发生在“琼昌公司”与昌化镇政府之间,但由于该《协议书》是经过昌江县政府领导班子讨论认可,经县长指示后生效的,本案当事人应当包括事实上对本案起支配性作用的昌江县政府,于是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此案管辖权的异议,并在《异议书》中称“由于法院的诸多方面受到县政府的重大影响,昌江县人民法院客观上不能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因此,应移交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7年7月6日,昌江县人民法院就“琼昌公司”的异议作出民事裁定,法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昌化镇政府与“琼昌公司”之间的诉讼,没有涉及到县政府。驳回了“琼昌公司”的异议。“琼昌公司”不服裁定,上诉至海南中院,被驳回。
开庭双方争辩激烈
27日上午,此案在昌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昌化镇政府与“琼昌公司”当庭就双方签订的棋子湾开发《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及本案是否具有可诉性等方面进行了争辩。
针对昌化镇政府自己称自己与“琼昌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是不合法的无效《协议书》的问题,“琼昌公司”当庭辩称该《协议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法,协议签订后报昌江县政府,时任县长的吉延军作了同意的意见,并责成县政府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立项选址、环境评估、土地划拨、发放规划许可等手续。
再者,在以前的“琼昌公司”状告昌江县政府、昌化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海南中院的一审判决及海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都认为,昌江县人民政府和昌化镇政府要求解除与“琼昌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是违法行为,判决撤销两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赔偿因单方毁约而造成“琼昌公司”的损失73万多元,说明两判决书都认为《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昌化镇政府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而“琼昌公司”却认为这个案子应该是“行政诉讼”,因为公司与昌化政府签订的这个《协议书》经过昌江县政府及县政府多个职能部门的批准,这说明“琼昌公司”与昌化镇政府及昌化镇政府的上级政府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他服从于昌江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决定。在“琼昌公司”诉昌江县政府及昌化镇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这个协议是行政合同。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企业认为这个官司并不影响以前的生效判决
开完庭后,“琼昌公司”对记者说,2006年9月28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状告昌江县人民政府和昌化镇人民镇府的行政赔偿一案,作出“昌江县政府及昌化镇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琼昌公司730390元了”的终审判决,而这两级政府却一直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拒绝赔偿“琼昌公司”因政府单方毁约而造成的损失。
开庭正好离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一年的时间,却反被以前的败诉方告上了法庭,按法律规定,昌化镇政府状告自己的这个官司根本不影响以前的生效判决,昌江县政府及昌化镇政府应该尊重法律,依法履行法院的判决,赔偿法院判令给“琼昌公司”的73万元损失。
就该案的胜诉把握问题,“琼昌公司”的负责人是这样回答记者的,“这个官司根本不应该打了,早就有了判决结果,是个不具有可诉性的官司。
基于《协议书》引发的纠纷,在“琼昌公司”诉昌江镇政府及昌化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法院已经明确认定该协议是有效合同。
如果昌化镇政府认为判决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等方式予以救济,但昌化镇政府不能就生效的判决已经判决的内容再行起诉,昌化镇政府的起诉行为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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