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新规:在家生子符合条件可办出生证
海口网9月28日消息 由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生委联合制订的《海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对在家、路途、非法个体诊所等出生的婴儿如何办证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出生证不收取工本费
出生医学证明新管理办法指出,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不得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严禁变相收费。婴儿唯一对应《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分为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等3种情况,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之前出生的婴儿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按照琼府办[2007]62号文办理户口登记,如出国等需要,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在家或路上出生可办出生证
对于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新办法规定: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包括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和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
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婴儿由该助产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在家、路途、非法个体诊所等,如断脐处理在医疗保健机构内进行,并同时做好出生登记的则视为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及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但因病历遗失造成没有有效出生记录等档案资料可供查询者或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不一致或缺失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申请由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受理。
在家生孩符合条件可办证
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审核申请材料是: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海南省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2、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3、有效身份证件。4、其他:机构外出生的婴儿还需出具亲子关系声明、亲子关系旁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办法特别指出,首次签发的父母信息登记务必在孕产妇出院前完成,否则按照特殊情形的有关办法进行处理。出院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逢节假日顺延2天,逾期领证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婴儿入户情况证明。
亲子关系旁证分四类
新管理办法对亲子关系旁证分成四类,四类情况分别是:Ⅰ类旁证为法定亲子鉴定证明;Ⅱ类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Ⅲ类旁证为婴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出生情况的证明。
适用条件:1,201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一律适用Ⅰ类旁证;2,2011年1月1日以前,在父母户籍辖区外出生的婴儿,适用Ⅰ、Ⅱ类旁证,在父母户籍辖区内出生的,适用Ⅰ、Ⅱ、Ⅲ类旁证。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所载信息不予变更。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陈新] [编辑:王小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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