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3日消息 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争取今年年底前,最迟在2011年春节前全部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及损坏房屋修复任务,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三无”受灾群众为救助重点
《意见》明确,救助对象主要包括遭受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重点救助对象是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三种安置方式
《意见》提出了应急安置、过渡期安置、入住安置三种安置方式。
应急安置。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严重而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基本生活。
过渡期安置。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保障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住房前基本生活。
入住安置。争取今年年底前,最迟在2011年春节前全部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及损坏房屋修复任务,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受灾群众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类补助政策
《意见》明确了三类补助政策及标准。
过渡期救助。对遭受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5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款物;对重点救助的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10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款物。救助款物发放时限为30天。
遇难人员抚慰和安葬费。每一位因灾遇难人员,对其家庭按8000元发放抚慰金及安葬费。因灾遇难人员的核定以市县政府上报给省政府的名单为准。
居住房屋倒塌重建补助。农村受灾居民住房倒塌的困难户,每户补助1.2万元。
倒塌房屋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
《意见》提出,对受灾群众的应急安置,要选派干部蹲点做好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安置点管理,随时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安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
《意见》要求,要抓紧制订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对于倒塌房屋重建的,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自建、政府补助、部门帮扶、社会捐助的原则,按照原地重建或异地新建,科学选址,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并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倒塌房屋的农户重建住房;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抚慰金发放,要依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当地乡镇(街道)派出所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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