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6日消息(记者徐慧 通讯员卢作虎)记者从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农保参保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不同档位进行缴费,多缴多补。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在扣除政府补贴之后还可退还、继承。
七个档次可选择
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
我省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组织对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进行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最高限额为当年最高缴费标准的3倍。
多缴费多受益
我省新农保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农民多缴多受益。
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少于5元的补贴。
政府将为缴费困难群体投保付账
我省将给予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
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享受农村低保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自60周岁起支付至终老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办法》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加新农保,同时本人没有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缴费至60周岁的。《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分次或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在15年以内的。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金额不给予政府补贴。
新农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根据国家对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适时调整。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新农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将退还给继承人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迁离本省、户籍性质变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新农保可与多种保险同时享受
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当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
参加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个人申请,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后,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新农保关系的,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终止新农保关系,其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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