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1日消息(记者 冯本静)10月20日下午,由省交通厅主办、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承办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座谈会在海口召开。该《条例》于9月20日经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扩大了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免征范围,将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等纳入免征范围。
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条例》的立法以确实解决问题为焦点,紧紧围绕《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发现的问题,并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具有了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会上据征稽人员介绍,比如对罚款额度的调整,原来规定的罚款数额度较高,多以“违法所得”、“汽油价值总额”的倍数计算罚款,而实际工作中因难以确认数额或数额巨大,常常处罚不到位。而这次立法将罚款的基数调整为“偷漏的通行附加费”,罚款额度更为合理,更能得到有效实施,也更切合我省实际情况。
“外省柴油车通行附加费征收难”一直是困扰我省征稽工作的问题之一。本次《条例》第十一条提出要求,外省柴油车进入我省后,应依照规定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超过10日的,每10日应当办理缴费手续。省征稽局局长杨浩强告诉记者,上述规定有效防止了外省柴油车以出省再办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的理由逃避征稽、偷漏通行附加费。同时,也减轻了征稽机构港口收费站的压力。
突出人性化管理 体现以人为本内涵
《条例》立法坚持立法为民原则,规范实体权益时,充分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设计上力求合理、便捷,采取利民便民措施,进一步实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征稽人员介绍,比如规定了适用免征通行附加费得车辆类型与通行附加费的别贴范围,充分考虑了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阶层的利益需求,以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和谐。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据了解,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成品油税费改革政策,同时继续巩固我省燃油附加费改革15年来的成果,我省于2008年12月20日起,实施《海南省机动车辆暂行规定》,开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经过两年时间的实践、总结,今年9月20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南机动车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详解
(一) 征收模式没有变化
新《条例》的征收没收模式没有变化,汽油通行附加费仍然由汽油零售企业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缴纳;柴油机动车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通行附加费。
(二) 柴油机动车辆须办理的各种手续有所调整。
1、本省柴油机动车辆具体管理方式不变,缴费义务人在办理缴费登记、报亭、变更、注销手续上的程序保持现有形式。
2、外省柴油机动车有辆的管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
(1)外省柴油机动车辆进入本经济特区行驶的,应当到设在上岸港口的佂稽站点领取缴费登记凭证;上岸港口没有佂稽站点的,应当到上岸港口所在市县佂稽机构领取缴费登记凭证。缴费登记凭证记录车辆入岛时间和征费信息,作为征收通行附加费的依据。
(2)为了避免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在海南省长期行驶导致规费流失,规定其在行驶没超过10日,就应当到佂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缴费手续。
(3)为了体现公平,规定需要长期在本经济特区内行驶的外省柴油机动车辆,可以向佂稽机构申请按本省柴油机动车辆缴费管理,并与本省车辆一样享有优惠费率及办理报亭、停征手续的权利。
(4)外省柴油机动车辆离开本市经济特区前,应当到佂稽机构或者其设立的佂稽站点办理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结算手续,并交还缴费登记凭证。
(三)明确柴油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为缴费义务人。
(四)可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车辆范围
免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的柴油机动车辆包括以下类型:
1、拖拉机、三轮机动车;
2、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3、挖掘机技、推土机、装载机等不能载货的专用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车,医疗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
5、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6、城市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7、另外,对进出我省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可以减免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