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首次发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十禁止”中包括禁止科研作假、学术抄袭剽窃、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招生受贿、强制推销辅导资料和其他各类商品,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对违反“十禁止”者,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9月16日新华社报道)
这些规定,每一条都很有现实针对性,反映的都是教育领域的顽疾,看起来也相当“严厉”。但是,仔细一看就会发现问题:在没有这个“十禁止”之前,这些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吗?显然并非如此。
比如,学术抄袭和剽窃行为,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一旦被发现,其学术声誉和人格诚信都已经破产,严重的还涉嫌诈骗犯罪,在国外,至少要被驱逐出教师队伍,譬如前不久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前副教授古德温就因伪造数据而“主动”辞职,还被判2年缓刑和罚款。不得侮辱体罚学生,从国家法规到校规校纪,都对此有严格规定;招生受贿等,也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本就不该做、甚至其他法律法规都已明令禁止的行为专门又出台禁令规范,有重复劳动之嫌。
当然,如果地方针对比较突出的师德问题,制定更严厉的本地化规范,倡导更高的师德标准,无疑是值得赞赏的。比如,对于日益严重的学术抄袭和剽窃问题,如果能够探索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也不失为一种制度创新。但是,看看“十禁止”所列举的问题,绝大多数都是“不该做、不能做”的常识,至多算老调重弹,基本说不上“创新”。而唯一有些“创新”的“禁止先跑”一条,也是争议最大的一条,对于高校教师来说,该不该用行政手段来规范暂且不提,其实这也是属于基本道德问题。
再看违反禁令的处罚措施,更令人哑然失笑。只是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而已。相对于学术腐败、招生受贿这样甚至已触犯刑律的严重问题,这样的处罚,无论如何算不上严厉,简直是自降标准嘛。
因此,这个教师“十禁”的规范,看似为弘扬师德立新规,其实是降低了标准,有些甚至降到了法律允许的底线以下。以后出台类似规章制度,希望“追求”更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