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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教师先逃生”非要法律说话?
“禁止教师先逃生”非要法律说话?
来源: 工人日报 作者:余嘉熙 时间:2010-10-21 17:22

  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禁止“范跑跑”的建议未获通过,再次引发争议。专家指出,舆论把教师师德的缺失放大了,使得公众忽视了我国当前在校园安全上的法律空白。

 

  是否列入法规引争议

 

  今年九月份,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汶川地震时个别教师的表现,应明确规定学校职工在学生受到伤害时有保护的义务,建议增加师德、师表方面的规定,教师应当用良好言行教育和引导学生。消息一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此前的9月15日,湖北省教育厅出台了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明文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等十种行为。

 

  于是,围绕“突发灾害面前,教师该不该保护学生”的争论被推上风口浪尖。

 

  支持者认为,当突发事件发生时,教师无论是从生活经验、自救能力,还是职业特征上,都应该表现出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反对者则强调,老师并非专门负责学生安全的专职人员,亦有逃生的权利和自由,不能简单用规范来促成师德的全面改观,这种做法有专门针对教师进行道德绑架的嫌疑。

 

  事实上,自从2008年汶川地震出现“范跑跑”之后,围绕着“突发事件面前,该不该禁止教师先逃生”的争论就从未停止。

 

  2008年9月,教育部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时,其中的师德规范首度提到了“保护学生安全”,也一度引发了“以命换命是否可取”的讨论。

 

  2009年1月,江苏省在新修订未成人保护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遇有突发事件,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及时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学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后,许多省市纷纷效仿江苏,在本省市的未成年保护条例中增加类似规定。

 

  对此,有的教师提出,条例不能仅仅要求“教师优先保护学生、救护学生”,也应该修订和完善有关教师权利的规定,在权利上也要对救护学生的教师有明确的保障。

 

  权力越界未必能解决道德问题

  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河南人大常委会对此条款的审议也是多次展开。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而保护学生就是教师一种道德义务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从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就必须上升到规范乃至法律等强制层面去解决。

 

  一些法律专家也认为,法律法规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强制的条例乃至法律来规范道德问题,实质上是权力对道德问题的越界。而这种越界,并不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好道德问题。“现实中,道德主要还是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来解决的。”

 

  9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经过反复讨论后认为,从道德层面讲,这一建议是合理的,但在立法层面,对某一群体设定特定义务,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地方法规不宜规定。

 

  对此,郑州一中的一位老师表示了认可:“突发事件中,每个人都有义务优先保护未成年人。难道从事别的职业就可以在学生遇到突发事件时袖手旁观?”

 

  河南一些中小学校的教师们表示,如果碰见类似的突发事件或灾难,自己一定会挺身而出,毕竟保护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美德,但并不与教师职业有直接的关系,无需硬性规定。

 

  但是,一些家长则对此表示了担忧。家长们觉得,现在校园安全事件较多,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本身就不高,而教师往往距离学生最近,应当用法律来明确教师在突发事件时保护学生的责任。

 

  凸显校园安全法律法规 “缺位”

  “教师保护未成年人,或者说禁止教师在突发事件时先逃,说到底是个校园安全问题,毕竟,教师只有在校园里并且和学生在一起时才有保护学生的义务。”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郑磊分析说,由于“范跑跑”现象的存在,舆论把师德的缺失放大了,使得公众忽视了我国当前在校园安全上的法律空白。

 

  郑磊说,在严峻的校园安全形势下,相关校园安全责任不明确,家长和社会又对教师的期待值过高,认为教师理所应当在突发事件时承担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这实际上是放大了教师在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

 

  “比如说,国外一些校园安全法律就规定了,学校发生地震时,与学生在一起的教师采取必要措施引导好学生有序撤离就可以了,救人是政府和军队的事情。”郑磊认为,校园安全或者说校园里未成年人的安全不是教师一个人的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政府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明确责任和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大教育学院教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指出: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校园安全法》。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条款中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既不具体,又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空白,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均没有涉及,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

 

  周洪宇教授的观点得到不少专家的支持。有关专家建议,应从法律层面加快校园安全立法,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节学校、家庭、社会、政府在保护、管理、教育学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教师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保护学生能做到各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关于“突发事件面前,该不该禁止教师先逃”等争议就不会出现。

(编辑:黄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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