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新华网发布了一则消息,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教育局6月2日出台了一条新规定,今年高考期间,碰上余震发生时,在场的3名监考教师要负责考场内考生的疏散工作,不能先于学生撤离考场。勉县教育局更强调,不论当时的情况多么危险,监考老师都要保证将全部学生疏散完毕后方能离开,违反规定者将遭到停职或开除的处理。对此,有网友质疑这一规定“强人所难”不顾老师生死。勉县教育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老师有职责保护学生的安全”,而当地大多数老师则对该规定表示理解(《信息时报》6月4日)。
其实,在笔者看来,勉县教育局的这则“老师禁跑令”并不能说有什么错。因为其中道理很明确,监考老师在考场所从市的是一种职务行为,且由这样的职务行为所决定,监考老师不但对考场正常秩序负有一定责任,而且对由此产生的学生安全同样也负有相应的伴随责任。对此换句话说,这就像警察在进行公务活动中,如果碰到违法犯罪紧急情况,由警察的职责所决定,其就应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制服违法行为的义务,否则就是一种失职行为。所以就此角度讲,勉县教育局所作出的“老师禁跑令”,虽在表面看来似乎有点苛刻和不近人情,然或许真是这种基于职务之上的“不近人情”规定,才能将相关的人身风险,或者说学生的安全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应该说,如此的规定也符合社会管理应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和追求。
还有以社会责任分担顺序立场看,除了职务因素之外,应该说老师与高考学生相比,无论在生活经验还是在风险认知与应对能力上,可以说肯定都要远比尚未完全成年的学生来得成熟。所以就此以社会责任承担先后顺序、以及人性伦理角度讲,考场监考老师应该承担较大比例的现场风险责任,显然也是顺理成章之社会要求。就此而观,“老师禁跑令”显然也不能说有什么错。
当然,笔者在此并非是认为老师的生命安全就不重要。而真想说的是,老师与学生相比,在特定社会风险环境中,老师应该负有较大比例的社会责任。而这就像老师与警察,在面对违法犯罪活动时,警察的责任要比老师大一样,可以说其中所反映出的是社会责任分担顺序与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