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6日消息 (记者徐慧)25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工作部署会召开。会议透露,我省将在事业单位进行绩效工资改革并全面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发放。
本次绩效工资改革涉及到的单位包括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除已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原则上是当地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的95%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相关规定明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都不宜高于或等于当地义务教育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是当地义务教育绩效工资的95%。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
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财政全部拨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60%—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40%。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事业单位领导工资最多是职工的3倍
相关规定明确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增幅内。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海南将对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发放补贴。同一地区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一样,按当地义务教育学校退休(退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标准执行。
省财政补助3亿用于兑现今年的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将力争年底前全部兑现到位,并按上述要求补发差额。省财政对市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33042万元(含中央补助资金2310万元)用于兑现今年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在补发差额时,原省、市县出台的津贴补贴和原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全部归并入绩效工资。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妇女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予以保留,按原方式予以发放外,其他原有津贴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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