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说法
对罪大恶极贪官
能判死刑的要判死刑
昨天新闻发布会现场,省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情况。
2007年至今判处副处以上干部100余人
针对这次集中通报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田立文说,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遏制腐败犯罪行为发生,是国家赋予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据统计,2007年至今年9月底,全省法院已经审结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5135件6647人;渎职犯罪案件1700件2276人。其中,共判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90余件100余人。这次通报的六起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均是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罪行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
田立文表示,对那些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该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以打击和震慑腐败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切实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那些初犯、偶犯以及犯罪数额较小、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的犯罪分子,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兑现政策。
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对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一定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全面分析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数额、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以及是否投案自首、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各种因素,综合评定,从而准确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决定。对于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全部退赃的,或者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曾因贪污、受贿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或者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或物资,情节严重的等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不得适用缓刑。通过严格缓刑的适用,体现法制的权威以及党和国家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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