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8日消息 近日,临高县有群众向海南特区报反映,该县有两名干部,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仍保留“铁饭碗”,工资照领。不久前其中一人被提拔为临高县林业局林政股负责人。
临高这两名干部被判缓刑后为何仍然保留公职?当地群众和有关部门对此有何看法?就群众所反映的情况,海南特区报记者近日前往临高进行采访。
犯诈骗罪 两干部均被判三缓三
记者近日从临高县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某原是临高县多文镇副镇长,黄某某原是临高县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2005年6月初,涉嫌贪污的陈某某和黄某某先后向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积极主动地退出赃款。2005年6月13日,陈某某和黄某某被依法逮捕。
经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到临高县多文镇凤雅村委会,对退耕还林的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和检查验收造林情况。被告人陈某某与多文镇凤雅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王某商量,以王某的名义伪造承包林地的相关资料,并将伪造的退耕还林资料交给被告人黄某某,由黄某某将该资料报送临高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审批。2004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先后从退耕还林办领取粮食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666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13150元,黄某某分得赃款10510元,王某分得赃款3000元。
法院还查明,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某向多文镇抱利村村民王秀珍要身份证,然后私自伪造王秀珍40亩退耕还林地的相关资料交给被告人黄某某,由黄某某报送临高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审批,陈某某和黄某某从2004年4月至12月间,先后5次从退耕还林办领取粮食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9400元,陈某某和黄某某各分得赃款9700元。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05年5月16日对此立案调查。
2006年3月20日,临高县人民法院分别对陈某某和黄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判刑后 两干部仍回原单位上班
陈某某在被判刑前是临高县多文镇的副镇长,负责协助临高县退耕还林测量、检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黄某某被判刑前是临高县林业局机关工作人员。
近日,临高县一些群众向本报反映,陈某某和黄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保留“铁饭碗”,没有被开除,每月照领工资。令人无法理解的是,黄某某在被判刑以前只是临高县林业局的普通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后不仅保留公职,不久前还被提拔担任临高县林业局林政股的负责人。当地群众对黄某某获刑后仍被提拔一事议论纷纷。
近日,记者在临高县临城镇街头随机采访了部分群众,不少人对陈某某和黄某某被判刑后仍保留公职、领取国家工资的一事表示无法理解;也有个别市民表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事,无可厚非。
临高县某机关干部王先生对记者说:“法院都判刑了,从情理和法规上来说,这两个人应该是国家的‘罪人’,已经不是一名合格的公务员了,为什么还要对他们如此‘厚待’?我个人认为,临高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不妥。”
记者调查 两获刑干部均保留公职
就群众反映的临高两名干部被判缓刑后仍“吃皇粮”一事,记者近日前往临高展开调查。
记者在临高多文镇政府办公室的干部职工分工安排表上看到了陈某某的名字。多文镇镇委书记符乃文说:“陈某某被判刑后,虽然保留他的公职,但是不再担任副镇长职务,只是作为镇里的普通干部职工使用。目前陈某某还在镇里工作并领取工资,现在他是多文镇派到抱利村委会工作组的一名镇政府工作组成员。”
记者从临高县林业局获悉,黄某某目前仍然在临高县林业局工作,并且担任林政股负责人。临高县林业局局长符江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就读于某林业大学的黄某某毕业后被分配到临高县林业局工作,他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比较强,因为他以前年轻,对自己要求不严,在办理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承包林地的相关资料,虚构退耕还林事实,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后来受到法律的惩罚,令人感到痛心。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保留了黄某某的公职。由于林业局林政股原来的股长被派到林业服务中心工作,2009年12月24日经临高县林业局党委扩大会决定,由黄某某暂时代理负责林政股的工作,但没有下发职务任命文件。先把黄某某当作一般干部使用,以观后效。黄某某暂时代理负责林政股的工作是局党委扩大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人犯了错误,不能一棍子打死。他还年轻,应该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符江生说。
纪检部门 按相关规定人性化处理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临高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麦朝政。麦朝政说,临高纪检监察部门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陈某某和黄某某二人犯罪的时间在2003年和2004年,两人被判缓刑的时间是2006年3月。在2007年6月1日前,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并没有规定一定要给予开除处分。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陈某某和黄某某曾向纪检部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退出赃款。因此临高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陈某某和黄某某人性化处理,保留他们两人的公职,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
记者随后从临高县监察局了解到,2009年7月13日,经临高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对临高县林业局2009年6月9日《关于请求解除黄某某行政处分的报告》作出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和黄某某的工作表现,同意解除对黄某某的行政处分。
省人保厅2007年6月1日前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昨天,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省纪委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省纪委负责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在党纪政纪处分方面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而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由省人保厅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
省人保厅公务员考核奖惩培训处的工作人员昨日告诉记者,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在2007年6月1日以前,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参照原来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给予开除处分。所以,临高县有关部门对黄某某和陈某某的处理,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对话当事人
“我一定会珍惜机会,好好工作”
就临高两名干部被判刑后工资照领,其中一人不久前被提拔为林业局林政股负责人一事,记者昨日分别采访了两名当事人。他们对过去的事情深感后悔,表示今后一定会珍惜机会,好好工作。
记者问陈某某:作为曾经的一名副镇长,因为触犯了法律,现在成为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你有什么想法?
陈某某:我以前财迷心窍,做了触犯国家法律的事。案发后,我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出赃款22850元。我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被处罚金2000元。随后我被开除了党籍,并被撤销了副镇长职务。感谢组织上给我保留了工作。我以后一定会珍惜这个机会,努力工作,报答组织对我的关心和爱护。
记者问黄某某:你曾经是一名年轻有为的机关干部,却因犯诈骗罪被判了缓刑,你现在工作情况怎么样?
黄某某:往事不堪回首。我以前辜负了父母的培养和组织的信任,做了触犯法律的事。现在组织上给了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我痛定思痛,以后一定会倍加珍惜这个机会,好好工作,将功赎罪,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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