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是“按价值”还是“按排量”?
正在征求意见的车船税法草案规定,按汽车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作草案说明时解释说,车船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为了方便征管,草案采取按排气量征税。
财政部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分析说,汽车排气量和价值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相关性高达97%,也就是说一般排气量越大的车价值越高。因此,以排气量计征车船税能够体现它的财产税性质。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是按排气量征税。
针对这一问题,吴晓灵委员表示,车船税如果定为财产税,在征收环节中可以考虑排放的问题,但不要把它作为最重要的标准,目标应该单一。
方新委员指出,车船税是财产税,它的计税依据理论上应该是车船税评估价值。价值评估难以操作的理由不充分,因为一辆车多少钱是明确的,德国的做法就是车辆按照价格分档征收车船税。既然作为资产,价值还会随着车辆使用年限折旧,那么第一年就按规定的税率征收,第二年后每年递减10%,到第10年只收最低的固定值,这才能体现财产税性质。
全国人大代表耿学梅说,买高档车的就多缴税,价格低的就少缴税,这实际上也是均衡贫富的关系。如果用排气量,就不能体现我们常讲的贫富之间购车额度的大小,因为高档车也有排气量小和大之分。“作为财产税,按价值来征收更能体现公平和公正。”
乌日图委员则举例说,一部国产的红旗盛世排量为3.0的汽车卖30多万元,一部合资的奥迪相同排量的汽车卖70多万元,这两种价格差异很大的车交同样的税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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