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含冤入狱11年,终获自由的赵作海自10月开始实现“华丽转身”,做起了“公民代理”,免费替人维权。迄今,赵作海已经“真刀实枪”地代理了几起案件,并于日前专程赴北京“看看记者朋友,说说话”。在自己的冤案昭雪之后,赵作海希望帮助别人维权,情理上自是令人振奋的。一则表明,赵作海及时走出了昔日阴影,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来看待社会和他人;其二也表明他心中还“装着”许许多多受了冤屈的他人。
赵作海作为“公民代理人”,本身是无可争议的。有关法条明确规定,普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而且,作为一个“冤案符号”,赵作海的出现,本身就可警示有关法院和法官谨慎办案,以免冤枉好人。只是,在我们看来,赵作海作为“公民代理人”,其信仰的不是法律,而是以悲情为手段,将自身和媒体的影响力高高笼罩在法庭之上。
具备帮助他人维权的资格,并不意味着有帮人维权的能力。这种能力,一方面体现为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把握,一方面体现为动用其它关系以影响和左右司法的能力。显然,赵作海依凭的不是法律知识,更不是对法律的精深理解,如其所言,“我不识字,诉讼材料是老伴念给我听的”。字都不认识,又谈何对法律的认识!事实上,他依凭的正是法律之外的力量。“但我都尽量帮他们找记者、媒体。指个门路,找哪个记者,找哪个报社。以前记者给我的名片都送完了。”这说明,他信奉的是媒体的力量,他相信媒体可以影响司法,相信司法会臣服于领导、臣服于民意、臣服于媒体。
在替人维权的过程中,如其所述,“我一到了,领导就重视了”。只是,这种“重视”,并非对他赵作海的重视,也不仅是对案件的重视,而是对追逐赵作海的媒体的重视。赵作海代理哪个案件,他在哪里出现,都有媒体追踪报道。在赵作海简单的法律意识里,自己所具有的这种“影响力”和“关注度”,自己与媒体记者的良好关系,是足以捍卫当事人的权益,足以为当事人“喊冤”的。现在,赵作海更是开始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时不时“看看记者朋友、说说话”,自是希望“媒体朋友能继续协助他帮人维权”。
在赵作海看来,谁冤谁不冤,完全是一个生活经验的问题。他相信自己的经验和冤案经历足以判断。从他的这种自信中,我们见识到的是他朴素的情理逻辑。只是,赵作海没有想到的是,法律有其自身独有的逻辑,是一个自足的封闭系统,遵循独特的规则来进行判断。他或许也没有想到,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正是这样的生活逻辑在左右着法律的职业逻辑,从而导致了法律得不到真正的贯彻和适用,并导致了“权大于法”、“法律成了摆设”、“需要的时候才想起法律”。
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法律犹如“神器”。反观我们的现实,法律被高高挂起、被刻意曲解的现象并不少见。公权机关“指导”法院办案,媒体对法院指手画脚,个人也想通过自身影响力左右司法也常有发生……,往往使法官无法独立判断,使法律得不到切实遵守,由此而引发的是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现在,大字不识几个的赵作海抱着“为他人维权、帮他人维权”的善良愿望,成了公民代理人,实在是对法律因人而变、司法不能一视同仁保持刚性的鲜明反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