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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低收入者发房补不能止于建议
为低收入者发房补不能止于建议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曹林 时间:2010-11-01 09:4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闭幕。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专题调研组关于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调研报告称,到今年8月底,全国保障房建设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成计划的70%。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人大报告建议政府为低收入家庭发放房屋租赁补助,增强低收入居民承租住房的能力(10月30日《法制晚报》)。

 

  前几天深圳给身家290多亿的富豪马化腾发房补的新闻,引发舆论大哗。在发放房补上,政府应该怎么办?全国人大的这个建议作了最好的注解和阐释:政府应该为低收入家庭发放房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在他们身上。

 

  的确,对某些越来越媚富、越来越爱给富人发钱的地方政府来讲,全国人大的这个建议是个很及时的纠偏,同时也是一个很实在的建议:在房价畸高的当下,发放房补,是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一剂良药。

 

  不过,仅仅是“建议”政府给低收入者发房补,力度似乎还不够——“建议”在语义上过于委婉和被动,既然是建议,政府可以选择接受,当然也可以拒绝。而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并非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人大也不是政府雇用的智慧团——只有提供“建议”的权利,无提出“要求”的权力。

 

  恰恰相反,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大——人大是民众选出来监督政府的,政府向人大负责,花钱要经人大审批,政府遵守人大制定的法律,执行人大通过的各种决定。因此,如果人大认为房价过高,低收入者住房存在很大问题,可以更加直接、主动、明确地提出要求,推动政府向低收入者发房补,以体现公共财政的保障功能和公共属性。

 

  公共财政是为公众服务的,要用在最能体现公共利益、公共属性的事务上。在人大众多职能和权力中,最核心的职能,就是保障财政的公共性。纳税人选出自己的代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委托代表们去监督政府怎么花钱。让居者有其屋,这应是政府对民众的一种承诺,掌握着“钱袋子”的人大,有权力、有责任去敦促政府去履行这种基本的保障责任。

(编辑:黄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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