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08日消息 (记者 王绍兵 通讯员 黄健明)今天从市司法局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了刑事裁定书,分别对正在社区服刑的罪犯何某、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缩短缓刑考验期,这是我省首次对社区服刑的罪犯实施减刑,是全省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突破。
何某2007年11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目前在龙华区司法局滨海司法所接受社区监管服刑。何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服从监管,在市、区司法局和滨海司法所的教育、指导下与原单位合作发明创造,主持研究的科研项目已有多项获得国家专利,还有两个科研项目获得上级奖励。
另外一名获得减刑的黄某也是犯贪污罪在2008年6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目前在龙华区司法局城西镇司法所接受监管服刑。黄某在社区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自觉遵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同时还积极进行科研技术革新,其科研成果于2009年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
市司法局认为何某和黄某符合减刑条件,于是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协调,认为确实真心悔改和立功的缓刑罪犯,应该减刑,以利于他们更好更快地走上新的人生之路。在今年9月24日由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机关市公安局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
在多方努力之下,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专门开庭审理了何某和黄某减刑申请,并在近期作出判决,对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减为三年六个月;黄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减为三年。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