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0日消息 从今天(9日)起,我省的医疗纠纷多了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快速的解决途径——第三方调解机制。8日,省卫生厅在海口举办了“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政策培训”,这标志着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由筹备阶段进入操作阶段。今后,凡是有医疗纠纷的患者,都可申请通过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
背景 病人对行政调解信任度打折扣
省卫生厅负责人介绍,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据2009年11月份统计,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农垦)医疗纠纷2007年666起、2008年696起、 2009年上半年550起。在2009年上半年发生的550起医疗纠纷当中,围攻和打伤医务人员、打砸和围堵医院、停尸闹丧等带有暴力性质的医疗纠纷22起。
由于我省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尚未建立一个有效的良性机制,“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已成为一种社会不良导向,致使医疗纠纷恶性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从以往的情况看,患方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在信任度上打有一定折扣,大部分患方不愿意通过行政调解进行解决。而通过法律诉讼既繁琐又复杂,时间拖得比较长。因此,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依法、快捷地解决纠纷显得尤为重要,而人民调解正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前提 公立医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在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前,必须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目前,省卫生厅和海南保监局联合出台了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确定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为承保单位。承保单位设立了医疗纠纷赔偿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赔处中心)。其职责是:根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的调解协议或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调解协议、法院的判决,代表参保医疗机构赔偿患者损失。
机构 由医学法学等专业人才组成
今年7月初,省卫生厅与省司法厅、海南保监局沟通,选取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办公地点(海口市龙昆北路华银大厦15楼1519房,电话:66533007),建立了医学、法学、保险专家库。省医调委和12名人民调解员也经省司法厅备案。省医调委为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省医调委人员通过向社会招聘等方式聘任,主要吸收医学、药学、法学、心理学、保险学等方面专业人才。
特点 6种情况可通过省医调委索赔
医疗机构出现如下情况,患者可通过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索赔:
1、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有过错的,包括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3、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4、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护理规范的诊疗护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
5、医院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规范的;
6、医院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提出补偿要求的。
适用3种程序 1个月内调结
第三方调解机制具体程序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及时通知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立即赶往现场,并通知保险公司赔处中心参与处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医调委调解工作,填写申请表。人民调解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如医患双方拒绝提供有关调查材料的,调解终止。调查取证完毕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会同赔处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调解处理意见,并根据患方索赔金额和案件初步认定进入简易、快赔和一般赔偿处理程序。
调解机构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未成功的,由调解机构引导并帮助其进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法律诉讼程序。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调解机构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简易程序: 患者索赔1万元以下
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在三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或在二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或在一级医疗机构治疗索赔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赔偿处理程序。
经医疗机构要求、省医调委授权,医疗机构可在授权权限内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即将调解协议书、赔款收据及相关索赔材料提交给省医调委。医调委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提请赔处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接到赔处中心的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向患方进行赔偿。
快赔程序:患者索赔2万元以下
对事故责任清晰,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医疗纠纷,患者索赔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案件,适用快赔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员和赔处员在授权权限内,可自主主导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医患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后,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协议签署的次日,将相关材料提交省医调委。
一般程序:患者索赔2万元以上
对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案件,以及对纠纷成因、责任分担、损失认定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案件,适用一般赔偿处理程序。赔处中心负责组织医疗纠纷事故鉴定会,负责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定性、定责和定损。鉴定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审议和认定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鉴定工作结束后,参加鉴定的成员应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事故鉴定决定书的鉴定结果,该结果将作为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依据。
拒绝复印病历 医院将被处分
患者到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等,由公安依法处置
由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并于日前出台的《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以及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患者的行为规范,《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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