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0日消息 由海南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联合制订并于日前出台的《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以及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患者的行为规范,《海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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