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7日消息 男青年张某嫖娼之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随后大东公安分局作出决定:对张某依法收容教育6个月。张某的父亲代儿状告公安分局,认为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处原告败诉。11月16日,有读者向本报新闻热线提供了这一线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儿被收容爹不服
今年1月13日,张某来到大东区联合路一居民小区内找到妇女王某,当张某离开王某的房间后,被守在外面的民警堵住。两人承认有卖淫嫖娼活动,派出所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随后,大东公安分局作出对张某收容教育6个月的决定。
3月15日,张某的父亲向沈阳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要理由是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收容教育的内容。市公安局给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全国人大发布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系特别规定,其中有关于收容教育的规定,所以维持大东公安分局的收容教育决定。
原告一审败诉
行政复议不成,张某的父亲向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张某的父亲认为,依照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所以,根据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对国务院的授权,1993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这一授权规定与《立法法》相违背,应该自《立法法》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则认为,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它本身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张某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对张某作出的收容教育,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具有对卖淫嫖娼人员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法定职权。对被告作出的收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因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张某的父亲已经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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