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9日消息 “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并重判‘黑心’矿主,这在我国尚属首次。”本报11月17日A13版刊出《致76人死亡矿长被判死缓》一文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昨天下午,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聚集平顶山中院,再次就此案的定性进行探讨。法学专家认为:该判决对于依法严惩黑心矿主,遏制矿难频发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各界热议
判决结果将遏制矿难多发
“9·8矿难事故案一审宣判”的消息吸引了众多媒体聚焦,引发了各界人士热议。据统计,通过百度搜索共有22000余个网页关注此消息,通过谷歌搜索共有12000余个网页关注此消息。很多网友认为:应该为平顶山中院这一判决喝彩。毕竟,适用此罪名已经是“开了先河”。平顶山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严惩处,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施以重典,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民生,自觉主动地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表现。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加大了黑心矿主的违法犯罪成本,必将对震慑犯罪,遏制矿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生积极影响。
法学专家体现出“以人为本”理念
而对此案的定性也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昨天下午,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聚集平顶山中院,就该判决定性问题进行座谈,专家们普遍认为,该判决结果反应良好。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这说明,之前我们追究矿难责任人,无论证据搜集、适用法律还是追究责任方面都比较单一,只讲大量过失,没有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次注重在后果发生之前找原因,放宽调查的视野,找到人为的破坏因素,对我们来说是个启示,也能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对这个案件来讲,破坏传感器,被告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最终导致了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平顶山中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与其他矿产安全事故相比,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认定其主观上是故意,法院的判决是行得通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明勋:“9·8”矿难的判决中,追究矿难刑事责任就当用“重典”,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煤矿生产单位为了高额利润不惜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该被严厉追责,严厉惩处在矿山安
全生产监管中失职渎职甚至与“黑心矿主”沆瀣一气的政府公职人员,斩断矿山生产中的黑色利益链,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教授:法律的惩戒意义,主要在于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现有国家针对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其实已经相当细致、到位,但问题是,第一,相关部门日常监管有没有到位?为什么有些煤矿在眼皮底下开采都没有看到?第二,行政处罚有没有到位?如果看到了,发现了,却没有及时进行足够严厉的处罚,那么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第三,有没有真正杜绝官商勾结?官商一旦勾结,所有的法律法规都随之失效。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应是最后一环,但严厉的惩治手段必不可少。
网友观点
认为判决结果还太轻
网友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法院判决正确,大快人心;另一种认为判处死缓量刑太轻,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网友有心杀敌:对致死76名矿工的矿主为什么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网友:可悲啊!76条人命竟然没换来一个死刑立即执行!
网友honpinchen:应该对造成这样重大事故的矿主判处死刑。
网友小小虾虾米:对这类犯罪分子就应该严惩,法院判得挺好。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