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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澄迈女子未婚先育 户口在村里却无征地补偿款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0-11-24 11:23

海口网11月24日消息 澄迈老城镇的吴女士与一男子未婚同居生下女儿,母女俩的户口至今仍在村里。今年2月,村里公布了征地补偿款预支方案。吴女士被当作外嫁女,村民经开会讨论认定她和女儿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享受每人5万元征地补偿款。吴女士和村民小组长交涉无果后,双方对簿公堂

  


  23日,今年31岁的吴女士向记者介绍,她出生在澄迈老城镇大亭村委会孟乐村,2006年,她外出打工和一男子未婚同居,2007年9月生下女儿,后来她和男友分手了,女儿由她抚养。2007年11月,女儿的户口随她落户在孟乐村。2007年4月,村里的土地被征用。今年2月6日,村里公布征地补偿款预支方案,她被当作外嫁女,她和女儿被村民认定为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享受村里每人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吴女士感到不可思议:“我参加了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也办理了农村合作医疗证,我和女儿身为孟乐村村民,应该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吴女士多次找村民小组长交涉无果后,她和女儿于今年3月10日将村民小组长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补发她和女儿10万元征地补偿款。


   9月10日,澄迈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吴女士的户口在孟乐村,但自从2007年她与他人生育女儿后就在外地居住打工,不在村里生产、生活,因此原告不具备孟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原告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其女儿属于不合法的生育子女,也不具备孟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判决被告按照孟乐村村民小组给外嫁女每人3000元的标准,付给吴女士3000元,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补发10万元征地补偿款的诉求。


  律师李君认为:只要吴女士出生在村里,户口在村里,女儿的户口也在村里,就理应享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吴女士违反计划生育法生育子女,可以受到行政处罚,但不影响吴女士和女儿的村民资格。李君律师表示,目前我省外嫁女权利被侵害案件比较多,建议省高院就外嫁女权利被侵害行为,作出统一和明确的解释,以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吴女士不服澄迈县法院的判决,目前已上诉到省第一中级法院。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廖自如] [编辑:李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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