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4日消息 23日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被提请审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今年11月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概念,旅游景区景点的行业管理部门,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和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旅游景区景点不得违反旅游本景区景点规划擅自修建建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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