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4日消息 23日召开的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被提请审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今年11月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规定(草案)》,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概念,旅游景区景点的行业管理部门,旅游景区景点的开发和保护,旅游景区景点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省旅游景区景点分为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景区景点。一般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发布,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砍伐树木、采矿;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内采石、挖砂、取土、葬坟、开荒、挖塘养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除工业旅游景区景点外,其他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内禁止兴办工矿企业。旅游景区景点不得违反旅游本景区景点规划擅自修建建筑和设施。
误导纠缠诱骗或胁迫游客消费将被停业整顿
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由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旅游标识系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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