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导纠缠诱骗或胁迫游客消费将被停业整顿
不按照规定向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的,由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旅游标识系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直至依法吊销营业证照。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游览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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