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走进审判庭
23日上午,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特殊的案件:东方市八所镇32名“外嫁女”状告“娘家”东方市八所镇高排村委会,要求“娘家”高排村支付自2007年至今先后十次向村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等款项每人7195元,合计230240元。
事件起因
三年征地补偿款分文未得
“外嫁女”:
三年征地补偿款分文未得
出庭的符女士告诉记者,她今年33岁,2002年结婚后在八所镇开一个小店。结婚后,她的户口一直在娘家高排村,且农村合作医疗、村委会换届选举均属高排村管理。
符女士告诉记者,2007年7月14日,高排村发给村民华能电厂征地补偿款每人5600元。得知此事后,符女士回到村里,找到当时的村干部,要求村里能一视同仁,发给她5600元征地补偿款,但其要求未被村委会接受。
此后3年中,高排村多次向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但作为“外嫁女”的她从来没有得到过一分钱。
事件进展
32“外嫁女”状告村委会
多次协商未果
32“外嫁女”状告村委会
今年8月20日,符女士等50多名“外嫁女”集体“回娘家”,向村委会索要自2007年至今的各种补偿款。村委会先后两次召集“外嫁女”开会,通过村民代表表决拒绝了“外嫁女”们的要求。
今年9月12日,32名“外嫁女”以高排村侵害了所有“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为由,联名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高排村委会支付每名“外嫁女”7195元,合计金额23024元。
接到32名“外嫁女”的联名起诉书后,因32名“外嫁女”情况各有不同,东方市人民法院决定对32名“外嫁女”的诉讼请求分别立案,并于11月23日公开审理此案,每小时审理一宗,共分4天审理完成。
庭审现场
“外嫁女”律师:户口未迁出有权领补偿款
23日上午9点钟,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宗原告符某凤、符某花等四名“外嫁女”的诉讼请求。
原告“外嫁女”方律师陈述,“外嫁女”符某凤等人虽已结婚,但户口均在高排村;几人出嫁后,仍然耕种着高排村向她们出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是高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几名“外嫁女”至2010年的农村合作医疗、选举等均属高排村。被告高排村委会自2007年至今未向“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等款项每人7195元,侵害了“外嫁女”的权益。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外嫁女”向高排村委会要回应属她们每个人的7195元。
村委会律师:未履行村民义务不应领
针对原告方的观点,被告方高排村委会代理律师辩称,首先“外嫁女”已经出嫁,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及履行公益事业的义务,因此“外嫁女”们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次不向“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经过了高排村村民代表通过的《高排村人口落实实施方案》,《方案》决定“外嫁女”不具有高排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予以分配。第三,原告“外嫁女”的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在双方举证环节,4名“外嫁女”分别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物证。
而被告高排村委会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中有3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姓名与户口本不一致,但同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面对被告方的质疑,“外嫁女”提出反驳:是村委会工作失误写错名字,后称资料输入电脑无法更改。
东方市人民法院经现场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进行综合后,当庭并未作出判决。
对话村委会主任
尊重法院判决
记者随后采访了高排村委会符帅主任。符主任告诉记者,2007年分配华能电厂征地补偿款时,他尚未上任,但他知道对“外嫁女”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一事经过了村民代表开会决议,并形成了《高排村人口落实实施方案》。
对于“外嫁女”与“娘家”高排村对簿公堂的事实,符主任表示自己也很无奈:“我们要尊重法律,如果法院判决该给谁分,我们肯定会落实!同时我们希望‘外嫁女’理解村里,能加强与村里的沟通,寻找更好的解决途径。”符主任对记者说。
案例链接
2008年8月18日,东方市人民法院曾经对一起“外嫁女”状告“娘家”索要征地补偿款一案作出判决。
东方市八所镇十所村87名“外嫁女” 联名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十所村委会在发放华能电厂征地补偿款时,未向87名“外嫁女”发放每人1300元土地补偿款。
东方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87人虽已出嫁,但户口并未迁出十所村,认定原告87人为被告村村民。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八所镇十所村委会败诉,向77名从未支付过补偿款的“外嫁女”每人支付1300元,向10名原来发放过100元的“外嫁女”每人支付所差的100元,共计10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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