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外嫁女”律师:户口未迁出有权领补偿款
23日上午9点钟,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宗原告符某凤、符某花等四名“外嫁女”的诉讼请求。
原告“外嫁女”方律师陈述,“外嫁女”符某凤等人虽已结婚,但户口均在高排村;几人出嫁后,仍然耕种着高排村向她们出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有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是高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几名“外嫁女”至2010年的农村合作医疗、选举等均属高排村。被告高排村委会自2007年至今未向“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等款项每人7195元,侵害了“外嫁女”的权益。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支持“外嫁女”向高排村委会要回应属她们每个人的7195元。
村委会律师:未履行村民义务不应领
针对原告方的观点,被告方高排村委会代理律师辩称,首先“外嫁女”已经出嫁,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及履行公益事业的义务,因此“外嫁女”们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次不向“外嫁女”分配征地款经过了高排村村民代表通过的《高排村人口落实实施方案》,《方案》决定“外嫁女”不具有高排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全体村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予以分配。第三,原告“外嫁女”的起诉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
在双方举证环节,4名“外嫁女”分别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物证。
而被告高排村委会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中有3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姓名与户口本不一致,但同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对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面对被告方的质疑,“外嫁女”提出反驳:是村委会工作失误写错名字,后称资料输入电脑无法更改。
东方市人民法院经现场对原、被告双方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进行综合后,当庭并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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