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地税局出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
海口网11月29日消息 为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化解征纳矛盾,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近日,海口市地税局出台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
该办法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行政赔偿;行政奖励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应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生效后,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调解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案件承办人员主持。被申请人应当委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其经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
据了解,行政复议的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届满前30日作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以及逾期未作出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被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乐冰 王彩虹] [编辑:王小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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