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30日消息 胶州男子赵某得知妻子患病将子宫切除后,却置重病在床妻子于不顾,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并提出离婚。妻子无奈之下只好将他告上法庭。近日,胶州法院对胶州首例夫妻婚内扶养费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宣判,判决赵某每月给妻子孙女士支付生活费500元,并先期支付两个周期15000元化疗费用。
婚后不久妻子突患疾病
据胶州法院法官介绍,2007年,27岁胶州孙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当地一家企业上班的男子赵某,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两人相处得非常融洽,最终确定了恋爱关系。2008年3月3日,孙女士和赵某两人登记结婚。尽管两人都是工厂普通工人,家庭也不是很富裕,但婚后两人生活却非常甜蜜。在结婚这段时间里,两人一直也没要孩子。2008年年底,孙女士连续几天感到身体疼痛,且全身乏力,来到青岛一所医院检查,结果让她非常震惊,一向身体健康的她被查出了患有子宫肌瘤和失血性贫血。
丈夫不管妻子提出离婚
妻子突染重病,对本来就不宽裕的这个幸福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孙女士治疗期间,赵某一直忙着为妻子筹钱看病,这让身患重病的孙女士欣慰不少。2009年4月,孙女士在胶州当地一家医院实施了子宫肌瘤切除,后病情反复,孙女士于同年5月再次到医院将子宫切除。子宫被切除后,后来发生的一切却让孙女士伤心不已。
2009年10月,孙女士病情再次复发加重,重新住院治疗。此时,丈夫赵某再也没有在医院露过面,也没有继续为妻子交纳过任何医疗费用。同年11月份,孙女士意外接到了法院送来离婚出庭传票,她这才知道丈夫赵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当地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两人不准予离婚。因丈夫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孙女士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她只好出院休养。丈夫的狠心,也让孙女士对丈夫失去信心,去年年底孙女士一纸诉状将丈夫赵某告到法院,要求丈夫支付生活费及治疗费用。
法院判决支付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孙女士婚后查出身体疾病,治疗前期,被告丈夫赵某只对孙女士尽了部分扶养义务,孙女士作为病人不能正常工作,且没有生活来源,有权要求丈夫尽扶养义务支付生活费。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孙女士月收入情况及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判令被告赵某每月支付妻子生活费500元。结合孙女士需反复进行化疗,每个周期需花费7000至8000元这个事实,法院判决由被告赵某先行支付妻子孙女士两个周期15000元治疗费用。
律师说法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什么是夫妻抚养义务?昨天,青岛早报律师团陈卓律师告诉记者,夫妻扶养义务是指男女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相互给予经济上供养、精神上和体力上扶助的权利,是亲属间扶养首要内容。它依配偶身份产生,属婚姻的当然效力,是夫和妻专享权利。夫妻抚养义务始于婚姻开始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为止。在夫妻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时,夫妻任何一方因病治疗期间,作为配偶有照顾抚养义务。如果一方配偶在另一方配偶患病期间,有能力但不履行照顾和抚养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情节严重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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