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6日消息 三亚就建筑、水利水电和交通运输三大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统一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中标价的2.5%分别向指定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对出现大额欠薪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参与工程投标的资格。
项目建设须先缴纳保证金
新近制定的《三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管理办法》明确,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建筑、水利水电和交通运输行业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都必须同时提交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的证明和承诺书。
工程项目投标申请人未提交的,在资格审查时将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的,相应行政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拖欠工资可从保证金中划支
遇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或增加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建设单位违法与施工企业签订垫资合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的工程款中划支。
施工企业方面,如存在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进行分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将按规定从其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不足部分由承担用工主体单位支付。
大额欠薪将受处罚
违反规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将给予责任企业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对拖欠工资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影响恶劣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黄牌警告,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两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或者拖欠工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引发群体性上访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2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设施工企业,公安部门还将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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