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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勿停留在“特权”
律师在场权勿停留在“特权”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王琳 时间:2010-12-07 18:01

  作为检察机关单方推出的“律师在场权”,其意义上并不是“权利恩赐”,而更应看作是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意欲推动“律师在场权”法定化的一次努力。

 

  相比现行的许多刑事司法制度安排,普通公众可能更熟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回望一些刑讯逼供案件,法律人总在问,要是有“律师在场权”结果将会怎样?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许多权利将沦为一纸空文。如果赵作海当年被讯问时有律师在场,“有罪供述”就难以出笼,进而冤案也难以演绎下去。

 

  陈案不容假设,未来或已开启。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

 

  我们该为北京二分检这一“首次”叫声好。说起来,学界对“律师在场权”的呼吁,可追溯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杜培武案大白于天下之后,关于将“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的共识逐渐在民间凝聚,但至今未促成相关法案的出台。一些地方的零星试点,也在项目结束后偃旗息鼓。“律师在场权”不受实务界待见,并非因为它在理论上有瑕疵,而在于它在实践中上遭到抵制。

 

  在所有抵制中,最强有力的是“国情论”。所谓“国情”,对应的是中国目前侦查理念陈旧、侦查手段单一、侦查技术严重缺乏的现实。北京二分检之所以选择在未被羁押的嫌疑人中试行“律师在场权”,最大的考虑恐怕还在于这部分人很少,利于控制。事实上,那些已被羁押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更需要“律师在场权”。我们很少听说侦查人员对一个已取保候审的涉案人进行逼供,但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却屡有所闻。

 

  从改革路径来说,先易后难不失为一个务实之策。尽管在理论上,平等属于公民的权利,不能让一部分人先“享用”起来,也不能让一部分嫌犯先“特权”起来。据报道,该制度将逐步向未成年人犯罪和外国人(含港澳台)犯罪案件延伸。未成年人优先,可以理解,但凭什么让外国人先享有“律师在场权”呢?难道是因为要顾及到我们的刑事司法在国际上的面子?

 

  事实上,这种由公权力机关授予的“权利”,与权利的本源完全背道而驰,“律师在场权”理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为避免立法博弈的天平向权力过分倾斜,立法机关理应通过适当的形式来缝合目前这种博弈断裂——比如搭建一个有侦诉辩审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博弈平台,让“律师在场权”所影响到的每一个主体都能够享有正面碰撞和辩论的机会。立法是妥协的艺术,只有当权力与权利进行了充分博弈后,我们才可能看到一个相对合理的立法成果。作为检察机关单方推出的“律师在场权”,其意义上并不是“权利恩赐”,而更应看作是一些基层司法机关意欲推动“律师在场权”法定化的一次努力。

(编辑:黄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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