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9日消息 (近日,琼中县人民法院对王某等10位“外嫁女”及其子女,状告琼中县营根镇某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该经济合作社共计赔偿征地补偿款8.84万元。
据了解,王某等10位妇女是营根镇某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村民。自1997年至2007年间,王某等10位妇女先后外嫁他乡,成为“外嫁女”。这些“外嫁女”出嫁后并没有将户口迁出,而且其所生子女的户口也入在“娘家”。同时,部分“外嫁女”在海南省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还分到了部分土地。
2008年8月,琼中县环城东路公路建设项目共计征用营根镇某村委会第二经济作合作土地186亩,该村获得664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及安置费。2009年3月16日,该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征地补偿款分配决议:以家庭人头为单位,每人头分配2万元,外嫁妇女及外出工作人员不分配。随后,各家庭领取了征地补偿分配款。
王某等10位“外嫁女”及其子女因为未分到征地补偿款,今年9月25日王某等10位“外嫁女”及其子女分别到琼中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营根镇某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以每人2万元的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
琼中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0位“外嫁女”及其子女分别被判获得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征地补偿款。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